(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与黄德卜、曹晓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德卜,曹晓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波、钟伟,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黄德卜,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曹晓鹃,女,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黄德卜、曹晓鹃所欠贷款3万元未按期偿还,且均有个人存款4897.92元尚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来凤县支行账户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德卜、曹晓鹃个人存款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被申请人个人存款予以冻结、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德卜、曹晓鹃在中国农业银行来凤县支行存款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异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珍春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德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