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