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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偿付货款497759元及违约金149327.70元;支付贷款199905元,并自2014年4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29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870元,申请执行费9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垫付款中优先受偿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738285元,其它事项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