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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