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