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庄烈雄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烈雄,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捕鱼。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烈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烈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庄烈雄经彭某桐(在逃)介绍向他人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准备再贩卖给其他人。2014年9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某某楼206房庄烈雄住处现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同时在庄烈雄摩托车肚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当场抓获被告人庄烈雄。经鉴定,查获的2支枪形物均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证据,认为被告人庄烈雄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烈雄对指控向他人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无异议。但辩称买的手枪是用于自己防身,并不是要转手卖给他人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庄烈雄经彭某桐(另案处理)介绍,在彭某桐家向“阿燕”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每支价款人民币1万元,买后准备再贩卖给他人。2014年9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某某楼庄烈雄登记住宿的206房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弹夹内子弹2发;同时在庄烈雄驾驶的黑色摩托车厢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弹夹内子弹2发;当场抓获被告人庄烈雄。经鉴定,查获的2支枪形物均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8日22时30分,我所在统一行动清查过程中,在某某楼庄烈雄、李某居住的206房查获二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并传唤庄烈雄、李某道派出所接受讯问,决定对庄烈雄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9月28日22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陆丰市东海镇某某旅社206房住客涉嫌参与贩卖枪支和贩毒。经对陆丰市吉祥旅社206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参与贩卖枪支和贩毒的庄烈雄、仿六四式手枪两支及其随身所带手机。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某某住宿一楼及二楼206房,在一楼摩托车车厢里面放有一皮包,皮包里查获疑拟手枪一支,弹夾内子弹2发。在二楼206房查获疑拟手枪一支,弹夾内子弹2发。疑似毒品3小包。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4发、疑似毒品3小包等。5、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送检的2支枪形物品均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6、陆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经过:2014年9月28日22时30分,我所在统一行动清查过程中,在庄烈雄登记开房住宿的某某楼206房床下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和在庄烈雄摩托车车厢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并将庄烈雄带到派出所讯问。经查,犯罪嫌疑人庄烈雄对自己非法持有二支仿“六四”式手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7、陆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证明:在庄烈雄非法持有枪支案中,经查,犯罪嫌疑人庄烈雄供认笔录材料中的陈某童,实名彭某桐。8、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0027:现场检测结果庄烈雄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9、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庄烈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昨晚21时左右,我和“雄哥”在陆丰“某某楼”206房间,当时“雄哥”躺在床上听歌,突然听见公安同志的敲门声,我这时就把吸毒工具锡纸和吸管等拿起往窗外扔掉,同时我就看见“雄哥”突然趴倒在床下,并往床下藏东西。接着公安同志就进来检查,然后在“雄哥”藏东西的床下找到一把手枪,因而我才知道这把手枪是“雄哥”的。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6号(庄烈雄)就是和自己在某某楼206房间内一起被公安同志抓获的雄哥。11、证人邹某红证言证实:206房是9月26日下午登记开房的,来登记的是一个男人,用的是钟某平的身份证登记的,当时是我值班。登记开房时,登记开房的人有没有开摩托车来我记不起,但第二天登记开房的男子就开着一部黑色的摩托车来某某楼的,摩托车停在某某楼一楼服务旁边,后来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扣了。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12号(庄烈雄)就是登记开房(206房)住宿并开该摩托车来某某楼的男子。12、证人彭某桐供述:2014年9月份来的一天下午,庄烈雄先来我家坐,过了一会,某燕(姓不祥)也来我家,在家里聊天期间,某燕说起他有二把仿制手枪,不清楚谁要购买,庄烈雄就叫某燕把仿制手枪拿出来看看,某燕就把藏在身上的二支仿制手枪拿出来,庄烈雄看后,就回去取钱,在我家里,庄烈雄用二万元同某燕购买二支仿制手枪。13、被告人庄烈雄供述: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朋友陈某波(广西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买两支手枪,我就答应了。过了六、七天,我到陈某童(彭某桐)家,我对彭某桐说要买两支手枪,彭某桐说:“可以帮你找到两支手枪”,我问他“每支要多少钱?”彭某桐说:“每支要人民币1万元”,我从彭某桐家里出来以后就打电话给陈某波“我能帮你买到手枪,每支手枪要1万元,两支手枪2万元”,陈某波说好,并让我给他一个银行的账户,我就将我老板林某坚儿子林某欣(东海镇乌坎村人)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在电话中报给了陈某波,陈某波之后就将2万元汇到该农业银行账户,我就到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将2万元拿到手。同年9月26日下午2点多钟彭某桐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她家,他在电话中对我说“你要的东西有了,把钱带来到我家”,我听说后就把2万元人民币带在身上到了彭某桐的家里,在他家里我见到一个陌生男子,经彭某桐介绍后,我方知道他叫“阿燕”(男、40岁左右),“阿燕”就拿出了两支手枪,因为价钱已经说好每支1万元,两支2万元,我就把2万元人民币交给“阿燕”,然后就把该两支手枪一支放在我摩托车的车肚里,直到被公安同志查获,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帮陈某波购买手枪并没有从中获利。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第二组)12张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指认9号(彭某桐)介绍向“阿燕”购买枪支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烈雄违反法律规定,竞非法购买枪支准备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庄烈雄辩称买的手枪是用于自己防身,并不是要转手卖给他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期间对购买二支仿六四手枪要卖的去向,购买款的来源己供述一清二楚,有缴获的枪支佐证,据此,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烈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