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嘉泽与张丙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嘉泽,张丙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唐嘉泽。委托代理人:梁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丙妹。案由:返还原物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唐嘉泽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391元,由原告唐嘉泽负担。审判员 刘孙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