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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嘉泽与张丙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嘉泽,张丙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唐嘉泽。委托代理人:梁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丙妹。案由:返还原物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唐嘉泽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391元,由原告唐嘉泽负担。审判员  刘孙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