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仙宁中路164号自己家中摆设四张麻将桌,招徕村民及外来人员聚众赌博,自己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1月14日晚上被警方抓获。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抽得头薪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乙、倪某、刘某甲、罗某甲、周某、刘某乙、张某、杨某、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12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四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