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乃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祖权与许元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祖权,许元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贾祖权,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开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英雄路建筑公司出租房。被告许元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安岳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英雄路建筑公司出租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祖权诉被告许元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祖权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祖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祖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贾祖权承担。审判员 旦增宗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晓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