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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乃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祖权与许元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祖权,许元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贾祖权,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开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英雄路建筑公司出租房。被告许元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安岳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乃东县英雄路建筑公司出租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祖权诉被告许元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祖权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祖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祖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贾祖权承担。审判员 旦增宗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晓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