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金都汽车配件经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金都汽车配件经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邳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都汽车配件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浩。委托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球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人沈立强。委托代理人周轶伦。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原审第三人邳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进。委托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金都汽车配件经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