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奇与石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石益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益高,农民。王奇申请执行石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226.75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