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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奇与石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石益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益高,农民。王奇申请执行石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226.75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