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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晓鹏与胡政甫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胡政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李晓鹏,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城关镇。被告胡政甫,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裕东电厂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鹏与被告胡政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鹏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晓鹏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