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晓鹏与胡政甫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胡政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李晓鹏,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城关镇。被告胡政甫,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裕东电厂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鹏与被告胡政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鹏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晓鹏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