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新武、喻俊杰与长沙苏普曼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武,喻俊杰,长沙苏普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彭新武。原告喻俊杰。被告长沙苏普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武、喻俊杰诉被告长沙苏普曼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刘志强以本案被告为被告,两原告作为第三人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案号为:(2014)岳民初字第03350号),且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声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