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居马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马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马卡某,男,1995年7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莎车县。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马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马卡某及其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居马卡某窜至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乘被害人林某不备,从被害人林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425元的诺基亚RM-1030型手机一部。后被路过的武警官兵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马卡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居马卡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居马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居马卡某窜至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乘被害人林某不备,从被害人林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走价值人民币425元的诺基亚RM-1030型手机一部。后被路过的武警官兵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手机被扒窃当场已追回的事实。(2)证人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居马卡某扒窃被害人手机的事实。(3)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4)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到现场时,被扒窃的手机已追回在被害人手上,公安机关对赃物未作扣押处理的事实。(6)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7)被告人居马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扒窃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居马卡某的犯罪行为,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居马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马卡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居马卡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马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卫真人民陪审员 陆苏闽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佳佳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