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朝顺与库尔勒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马海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62号申请人王朝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库尔勒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314国道北侧巴州建设局西南侧龙山东归纪念园左号街门面房。被执行人马海龙,男,回族。申请人王朝顺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马海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2120.5元,执行费2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有汽车一辆,下落不明,已将车辆登记手续查封。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2120.5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