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与被告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以下简称向阳信用社)。负责人吕志让,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朱国良,男,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朱雅琳,女,满族,住涿州市。被告朱国栋,男,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信用社与被告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