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126号原告:何某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桓洞镇。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昊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