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春生、李美英与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李美英,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5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申请执行人李美英。被执行人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敏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李美英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福建省邵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邵劳仲案(2012)211号裁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金融、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武市公共交通公司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邵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邵劳仲案(2012)2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