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房毛四贵故意伤害罪,房毛四贵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毛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077号罪犯房毛四贵,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连南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毛四贵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房毛四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毛四贵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5月18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7月21日因点名时未按规定要求做被扣1分、2014年11月1日因不服从警察管理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毛四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毛四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