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靳传荣诉被告威海盛世嘉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传荣,威海盛世嘉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78号原告:靳传荣。被告:威海盛世嘉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威海海滨南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传荣诉被告威海盛世嘉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传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苘俏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