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门峡市邮政管理局、门峡市邮政局建设路邮电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邮政管理局,门峡市邮政局建设路邮电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军分区加油站南50米。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新、范应力,均系该局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邮政局建设路邮电所。住所地:三门峡市建设路东段。负责人李淑玲,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邮处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三门峡市邮政局建设路邮电所罚款4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邮政管理局对三门峡市邮政局建设路邮电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三邮处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