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