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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军、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63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杨楼行政村。被执行人刘某,男,48岁,汉族,住涡阳县城东街道蒙关社区蒙关集。被执行人郏某,女,42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工资账户收入1800元,至100312.41元执行标的及双倍迟延履行利息付清止(已提取16200元待结算时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