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岩成,胡凑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长江中路80号。被执行人: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城西新区。被执行人:应岩成。被执行人:胡凑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岩成、胡凑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岩成、胡凑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南北大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庐国用(2011)第0475号】、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开发区纬三路3幢、4幢厂房(房地权庐字第&tim**;×号、房地权庐字第××号)及地上其他附属设施,案经两次拍卖流拍,现已进入第三轮拍卖。庐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岩成、胡凑巧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庐江执字第01282号】,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开发区纬三路2幢宿舍楼(面积1919.63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庐字第××号)、位于庐江县庐城南北大道土地使用权【面积7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庐国用(2011)第04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由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合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首封。考虑到庐国用(2011)第0475号、0474号土地使用权不便分割且位于庐江县辖区,为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000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安徽鸿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岩成、胡凑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庐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