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王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王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被执行人王永伟,男。李胜利与王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永伟银行存款及收入10968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永伟自2015年4月21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5%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