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039号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8397元,应减半收取14198.50元(退回14198.5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耀军代理审判员 吕 平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