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芳鹏与被告詹梅芳、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鹏,詹梅芳,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孙芳鹏,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生,住周宁县。被告詹梅芳,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周宁县。被告夏强。原告孙芳鹏诉被告詹梅芳、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芳鹏未明确被告夏强的身份情况,经本院书面告知补正后,原告孙芳鹏仍然不能明确被告夏强的身份情况,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芳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宏代理审判员 陈 昕人民陪审员 孙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