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宁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德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业果,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德勤,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秀春,女,1946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村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德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34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08年5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碧水湾西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世界村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2010年4月28日,南京江宁区碧水湾西园业主委员会又与原告世界村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世界样物业公司为碧水湾西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独栋别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1.5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审核批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世界村物业公司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陈德勤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计4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未付,共计14349元。经原告世界村物业公司催交,陈德勤仍未支付。被告世界村物业公司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陈德勤辩称物业费应按1.2元/月/平方米收取,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因原告使用农药治虫未事先通知导致其所饲养的名犬死亡,产生3万余元的损失,属反诉请求。其未提起反诉,本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可另案主张。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4349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德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