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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