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英、黄兴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黄兴云,王昌平,王英,黄兴云,王昌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英,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健祥,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兴云,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昌平,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毕武昌,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英、黄兴云、王昌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英、黄兴云以其租赁的中山市坦洲镇振兴南路25号铭剪发廊为赌博窝点,提供赌博工具,召集多人在上述地点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王昌平发牌、抽水。同年7月17日晚上,王英、黄兴云纠集龚某1、易某1等20余名赌博人员在该处“赌三公”,王昌平负责发牌,并抽水2200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王英、黄兴云、王昌平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记账本及赌资人民币2100元(无人认领)、抽水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述款项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另查明,归案后王英、黄兴云、王昌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英、黄兴云、王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电话通话记录,商铺租赁合同,记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昌平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龚某2、易某2、陈某1、刘某、王某1、曹某、袁某、姚某、王某3、秦某、孙某、叶某、唐某、李某、程某、甘某、冉某,4、林某、许某、管某,4、张某、陈某2、曾某、沈某、黄某,傅某,4的证言,王英、黄兴云、王昌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王英、王昌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王英的辩护人所提王英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及王昌平的辩护人所提王昌平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2.王英的辩护人所提王英仅提供场地,作用相对于负责组织开设赌场的黄兴云较小的意见,经查,王英与黄兴云密谋后,共同出资承租案发现场作为窝点,共同纠集参赌人员赌博,并平分抽头渔利,因此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3.王昌平的辩护人所提王昌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的意见,经查,王昌平受雇到赌场负责发牌、抽水,收取固定的报酬,对赌场的经营、管理没有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同案人小,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英、黄兴云、王昌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王英、黄兴云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昌平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王昌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英、王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兴云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英、黄兴云、王昌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未区分王英、黄兴云、王昌平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欠当,本院予以纠正。王英、王昌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兴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昌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