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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方某。省份证号码:331022198501123263。被告:王某甲。原告方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前缺乏沟通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只顾自己赌博,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对子女缺乏关心照顾,且常年在外漂泊。为此,原告心灰意冷,曾于2014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婚生子女的出生情况及原告曾于2014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原告曾于2014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后,双方未能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为此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不同意和好,说明其离婚态度坚决。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如再予以强制维持也无实际意义。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或尚未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鉴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婚生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女儿和儿子有一定的年龄差距,本院确定由原告方某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甲抚养费1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婚生儿子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原告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甲抚养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