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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殿科与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科,范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殿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进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6月24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殿科与被执行人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进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殿科执行款本金息52250元;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6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总计534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范进军已给付执行款44500元,剩余执行款8988元未付。2015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范进军自2015年4月开始,每月于月底之前给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2015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付清剩余执行款898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6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8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