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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姜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姜兵兵,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1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负责人李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兵兵。被告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崔业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威环商初字第3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姜兵兵名下的房产。现因该案件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姜兵兵名下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