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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安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83号原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89号。法定代表人时玉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怀安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迎宾路西侧、广安路西延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才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安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安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00.92元,减半收取40200.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