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陈某甲,男,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丙,农民,系陈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陈兴岭,农民。被告:黄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