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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施某某、周某某与施某甲、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施某某。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施某甲。被告施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施某甲、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施某某、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