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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军与被执行人邓超群、孙菊香、徐小平、江孝平、周咸兵、张桂森、宋恩义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军,邓超群,孙菊香,徐小平,江孝平,周咸兵,张桂森,宋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军,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西湖区大湖路69号2栋1单元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5808240516。被执行人邓超群,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湘潭市西湖区东坡村10栋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600418201X。被执行人孙菊香,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徐小平,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江孝平,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周咸兵,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桂森,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宋恩义,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勇军与邓超群、孙菊香、徐小平、江孝平、周咸兵、张桂森、宋恩义合伙纠纷的(2007)永中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超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6名被执行人未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永中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成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