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2015)碑行初字第00048号刘波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小居安村北一街**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66号。负责人武亚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该大队法制科科长,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任天祥,男,该大队法制科民警,住该单位。原告刘波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荣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