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黑刑初字第0022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山县,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宽、代理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并使用黑山县段家乡十字街路北的土地,因其生意缺少资金来源,李某某给该土地上的临建房制作了十本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多次以此进行抵押,骗取借款。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签订协议书借款40000元。2011年3月21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11年4月20日归还。2011年4月26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2011年8月18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2012年7月19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能偿还欠款就把房屋过户给王某某。2012年9月20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00元,承诺2012年10月5日归还。2012年9月22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00元,承诺2012年10月8日归还。李某某向王某某抵押借款共计98000元。经王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还款8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归还。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140000元,借款未归还给郭某。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未归还给冯某某。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30000元,后李某某不知去向,借款未归还给武某某。二、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关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7万株种苗,每株5分,关某某支付订金3500元,后又口头约定了19.5万株,并约定于2013年5月6日送苗。关某某分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妻子陆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存入9750元钱,共计价值13250元。协议到期后李某某没有履行,经关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答应于2013年5月23日送苗。关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到李某某家等待,李某某逃匿。2013年3月1日,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6.6万株种苗,每株5分,孙某支付订金3300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6日送苗。协议到期后李某某没有履行,经孙某多次催要,李某某答应于2013年5月23日送苗。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让孙某到满都户取苗,李某某逃匿。2013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和陆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150万株种苗,每株5分,王某某支付全款73000元,并约定2013年5月25日前履行。2013年5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催要种苗,李某某承诺过几天履行。李某某分两次支付10.5万株地瓜苗。2013年5月23日,王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处催要种苗,李某某已逃匿,剩余种苗至今未交付,价值67750元。2013年4月10日,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14万株种苗,每株6分,并约定2013年5月13日前履行,高某某支付给李某某订金8400元。2013年4月15日,高某某向李某某订购3万株甘薯种苗,并通过转账方式把钱支付到李某某妻子陆某的账户内。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交付4.5万株种苗。2013年5月16日,高某某向李某某订购种苗1.5万株种苗,并支付现金1000元。李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21日分别支付种苗6万株、5万株。2013年5月22日,高某某要求对于没有履行部分的1800元退还,李某某承诺第二天退款。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逃匿。2013年4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9万株种苗,每株6分,并约定2013年5月13日一次性履行,张某某支付订金5400元。签订协议后,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20日共交付5万株种苗,价值3000元,还有价值2400元的甘薯种苗未交付。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对张某某谎称其去贷款后逃匿。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金额总计398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已经偿还了王某某30400元借款。另外他不是公司法人,不应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月1日与段家乡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并使用黑山县段家乡十字街路北的土地(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一年。后来因其生意缺少资金来源,被告人李某某给该土地上的临建房(七间、238平方米),制作了假的土地使用证,并到黑山县大虎山镇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后用骗办出来的房屋所有权证找他人制作了多本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多次以假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骗取借款。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签订协议书借款40000元。2011年3月21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11年4月20日归还。2011年4月26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2011年8月18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2012年7月19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能偿还欠款就把房屋过户给王某某。2012年9月20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00元,承诺2012年10月5日归还。2012年9月22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00元,承诺2012年10月8日归还。李某某向王某某抵押借款共计98000元。经王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还款8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归还。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140000元,借款未归还给郭某。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未归还给冯某某。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持有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借款30000元,后李某某不知去向,借款未归还给武某某。二、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诈骗的事实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7万株种苗,每株5分,交款时李某某给予关某某优惠收取订金3000元,后又口头约定了19.5万株,并约定于2013年5月6日送苗。关某某分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妻子陆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存入9750元钱,共计价值13250元。协议到期后李某某没有履行,经关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答应于2013年5月23日送苗。关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到李某某家等待,李某某逃匿。2013年3月1日,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6.6万株种苗,每株5分,孙某支付订金3300元,并约定于2013年5月6日送苗。协议到期后李某某没有履行,经孙某多次催要,李某某答应于2013年5月23日送苗。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让孙某到满都户取苗,李某某逃匿。2013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和陆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150万株种苗,每株5分,王某某支付全款73000元,并约定2013年5月25日前履行。2013年5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催要种苗,李某某承诺过几天履行。李某某分两次支付10.5万株地瓜苗。2013年5月23日,王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处催要种苗,李某某已逃匿,剩余种苗至今未交付,价值67750元。2013年4月10日,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14万株种苗,每株6分,并约定2013年5月13日前履行,高某某支付给李某某订金8400元。2013年4月15日,高某某向李某某订购3万株甘薯种苗,并通过转账方式把钱支付到李某某妻子陆某的账户内。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交付4.5万株种苗。2013年5月16日,高某某向李某某订购种苗1.5万株种苗,并支付现金1000元。李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21日分别支付种苗6万株、5万株。2013年5月22日,高某某要求对于没有履行部分的1800元退还,李某某承诺第二天退款。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逃匿。2013年4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订购9万株种苗,每株6分,并约定2013年5月13日一次性履行,张某某支付订金5400元。签订协议后,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20日共交付5万株种苗,价值3000元,还有价值2400元的甘薯种苗未交付。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对张某某谎称其去贷款后逃匿。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抵押借款和签订合同诈骗金额总计39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4、5月份,我以黑山县某某黑色谷物开发中心的名义,和我妻子陆某与王某某、孙某、张某某、关某某、高某某签订了地瓜苗买卖协议。和王某某签协议的时候我和我妻子陆某签订的,当时由陆某签的字,约定2013年5月末之前把苗送到对方指定地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总价值7.5万元,实际收了王某某7.3万元,之后我给他送了8.8万株,第二天王某某自己取走了6万株,到后来还有将近6万元钱的种苗没有兑现。和孙某签订协议是在孙某家中,当时收款3300元,约定供苗时间是5月初,后来我没有履行这个协议。和关某某签的协议是我去关某某家中签的协议,收了货款3000元,后来口头约定,关某某分3次汇给我9750元,订购19万株种苗,总计12750元钱的种苗。和张某某签的协议是我去的张某某家中,协议双方是我和张某某丈夫签订的,当时收了张某某5400元,我付给她5万株地瓜苗,还欠她2400元的地瓜苗。和高某某签的协议时我去高某某家里签的,当时收到高某某8400元现金,后来给我汇了两回钱,我陆续给她送的苗,还欠她1800元钱的种苗。我生产地瓜苗的地址在黑山县段家乡大十字街十字路口西200米道北,当时与段家乡政府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这片土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来用这个使用证等材料到大虎山房管所办理的换新房证。根据新房证我找一个看风水的人作了假证,假证编号为0018号。用假的房证分别与王某、冯某某、武某某、郭某等四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王某处一共借了9万元,郭某处借出14万元,冯某某处抵押出5万元,武某某处抵押出3万元。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我开车来到黑山购买地瓜苗,来到黑山段家某某黑色谷物开发中心,当时李某某和陆某都在家,李某某和我谈的条件,最后确定购买150万株苗,每株5分钱,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2013年5月25日之前送完苗,之后我去的黑山县邮政支取75000元给了李某某。后来一直催李某某给送苗,李某某送过来10.5万株苗,2013年5月23日我到黑山找李某某的时候,李某某不知去向。3、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日李某某来到我家推荐甘薯种苗,因为去年就购买的是李某某家的种苗,所以又从他处购买了6.6万株,每株5分钱,合计3300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5月6日前将种苗免费送到家,但是到时间之后李某某没有履行,我多次找他催要,他答应5月23日让我去满都户取苗,等我到那之后李某某手机就关机,找不到人了。4、被害人关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来到我家推销种苗,因为去年在他家买的,今年就订购了7万株,之后又续订了19.5万株,合计26.5万株,一共给了李某某13250元。李某某说5月6日送种苗,但是到日子没送,我打电话催要李某某保证5月23日送过来,之后李某某让我家亲戚蔡景利和孙某去满都户取苗,到了之后就联系不到他了。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我和我们村的高某某说一起买地瓜种苗,2013年4月27日高某某带着李某某来到我家,说年年在李某某家买种苗,我们就商量买种苗的事情。后来我订购了9万株地瓜苗,每株6分,签订了买卖协议,我给了李某某5400元,并约定5月13日一次性付清,但是到日子没有履行,到了5月14日李某某给我拉来2万株种苗,5月20日又拉来3万株地瓜苗,再后来找不到李某某。知道被骗了。6、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10日李某某来到凌海双羊镇我家,我跟李某某订购了14万株地瓜苗,每株6分,我们签订了买卖协议,我还给了李某某8400元,之后在2013年4月15日又订购了3万株种苗,李某某让我往陆某卡里汇的钱,5月14日李某某送来4.5万株地瓜苗,5月16日在李某某基地我给了陆某1000元钱又订了1.5万株,这次没有签协议,5月20日李某某给了我6万株地瓜苗,5月21日给了我5万株,剩下3万株我说不要了让李某某给1800元钱,李某某同意了但是后来我发现李某某和陆某跑了,知道被骗了。7、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李某某来到我家建材商店找我借钱,我说没有钱,李某某说我可以把房子卖给你,我说卖房子可以,我们看的房子,是坐落在黑山县段家乡十字街路北,面子238平方米北京平,七间。我们两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李某某给了我一个房产证和一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有李某某和妻子陆某的婚姻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我先后分五次给李某某拿去了14万元,直到2013年5月份听说房子被人把房门和窗户钉上了,我才知道李某某跑了,后来到房产部门打听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知道自己被骗了。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我是通过黑山县西菜市赢典寄卖行老板张某认识的李某某,2012年12月12日中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有个房子要抵押50000元钱,问我手里有钱吗,我说有,我去了寄卖行,之后李某某和他妻子陆某打车我们来到黑山县段家乡十字街地方,看完房子之后回到黑山,我去取钱,然后签订的借款协议,保证人是陆某。后来找李某某找不到,我到他房子那里发现全是要账的,并且经过查询房产证是假的,才知道自己被骗了。9、被害人武某某陈述,证实我是通过黑山县西菜市赢典寄卖行老板张某认识的李某某,2012年12月15日中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有个房子要抵押30000元钱,问我手里有钱吗,我说有,我去了寄卖行,之后我们来到黑山县段家乡十字街地方,看完房子之后回到黑山,我去取钱,然后签订的借款协议,保证人是陆某,后来找李某某找不到,我到他房子那里发现全是要账的,并且经过查询房产证是假的,才知道自己被骗了。10、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3月份,李某某找到我说要借钱做买卖,用他所有的段家乡十字路街路北的房产做抵押,3月16日我借给他40000元,并签订了协议还打了借条,当时还有我朋友郭伟作证明人,当时交给我一个房照,3月21日李某某又一次从我这借了20000元,打了借条,4月26日又借走了10000元。5月份李某某说拿房照换新房照,我就相信了,给他拿走了,8月18日李某某又来借钱,我当时手里没有钱就从张某某手中借了20000元钱给了李某某,当时他打了借条,11月初我母亲到李某某住的地方拿回来一本新的房照。2012年5月份,李某某找我说用房照贷款还钱,就把我手中的房照又一次拿走了,2012年9月份李某某又从我这先后两次拿走8000元钱,直到2013年5月份李某某又来借钱我没借。后来经过我催要李某某还了8000元钱,剩下的90000元钱一直没有还,之后就找不到李某某了。11、张某某自述材料,证实王某某带着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来到我这里,王某某从我这借了20000元钱给了李某某,王某某给我打的借条,之后王某某母亲还给我20000元钱。1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一天李某某来到我们房管所打听办理换证手续,我当时告诉他之后,2011年9月1日,李某某和他妻子陆某来到我们单位,拿着手续原件,我们把手续复印之后给办理了换证。当时李某某拿来的是乡镇政府城建助理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原始房照,这些齐全我们就给办理了。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李某某找我借钱,我说没有钱,我帮忙联系的郭某,然后找到郭某之后李某某说可以用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再之后李某某从郭某处借款14万元。14、证人王某某甲证言,证实作为黑山县段家乡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建设助理,办理过编号为110239号房产证,但是房主是段某某,没有办理0018号房产证,因为房产证编号统一都是6位的。并且证实田某某已经退休,而且乡政府没有黑山县段家乡农村建设办公室发证专用章这个公章。1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退休前是段家乡政府土地助理,没有为李某某办理过段家乡十字街那里的土地使用证,并且证实李某某提供的有田某某签字的证明,不是其本人签字的。16、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经常打他的车去凌海、北镇、辽中、丹东等地,买卖地瓜种苗。17、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我曾在李某某那里培育地瓜苗,从2011年至2013年,其中2013年培育的最少。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他卖给李某某一万多斤种薯,价值一万元。19、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李某某未从我这里购买过种苗。20、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李某某未到我村购买地瓜种苗。21、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李某某未到我们村购买过种苗。22、甘薯种苗订购协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孙某、张某某丈夫、高某某、关某某、签订的甘薯种苗订购协议情况以及收取款项情况。23、转账凭单、汇款收据,证实与李某某签订协议后,被害人往李某某妻子陆某卡上汇种苗款的情况。24、协议书、借据、借条、保证,证实李某某通过房照抵押从王某某处借款的情况。25、房屋买卖合同,证实李某某与郭某、冯某某、武某某三人签订抵押协议的情况。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协议、担保书,证实李某某与郭某、冯某某、武某某等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其提供的虚假材料的情况。27、黑山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表,证实李某某从黑山县大虎山镇房产管理所用虚假材料办理房照的情况。28、公章印记,证实大虎山镇房管所提供的公章可辨别真伪。29、证明一,证实大虎山镇房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李某某的房照为伪造的假房照。30、证明二,证实李某某持有的七间北京平房屋没有档案,不能办理房照,证件为假证。31、土地租赁协议书,证实黑山县段家乡政府与李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32、证明三,证实田某某已经退休,有土地助理王某某甲接任。33、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李某某银行交易情况。34、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房屋位置情况。3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5月29日8时许,黑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村民王某某报案称被李某某骗了,接案后,黑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展工作。李某某于2014年5月9日16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高速口被民警抓获。36、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与多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培育地瓜苗的情况下与多人签订甘薯种苗订购协议,骗取被害人给付的预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已经偿还了王某某30400元的意见,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借条、借据等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李某某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定。其辩称自己不是公司法人,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自己供述虽然不是公司法人,但是其还供述自己在本公司负责签订协议、收款等职责,另外被害人陈述以及协议书等证据足可以证明被告人有权利签订协议并收取款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关某某预付款3500元的指控,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都可以证明收取了3000元,故应认定收取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多名被害人金额达398000元,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主动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王某某人民币90000元、郭某人民币140000元、冯某某人民币50000元、武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关某某人民币13250元、孙某人民币3300元、王某某人民币67750元、高某某人民币1800元、张某某人民币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常万生人民陪审员 刘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