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旧新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旧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旧新。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关于王旧新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旧新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将其应承担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杨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