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勇与田爱荣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田爱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勇。被告田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田爱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昌乐县宝通社区A-10号房屋一套,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愿为公司自原告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昌乐县宝通社区A-10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