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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营业部申请执行徐永亮、丁长利、拜小棉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徐永亮,丁长利,拜小棉,徐灵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永亮,男,195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长利,男,1972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拜小棉,女,197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徐灵枝,男,1963年12月22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徐永亮、丁长利、拜小棉、徐灵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亮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永亮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