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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韩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浙江韩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763号原告: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品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立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韩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韩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