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靳自力、靳建团、杨艳会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靳自力,靳建团,杨艳会,蔡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曲沟负责人翟某被执行人靳自力,男,1965年12月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建团,男,1978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艳会,女,1978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蔡长海,男,1979年7月7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靳自力、靳建团、杨艳会、蔡长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6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自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靳自力银行账户存款1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