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一初字第38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崔向庆人民陪审员 韩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