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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刁奎与吉林省万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327号本院2015年4月1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刁奎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万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05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刁奎负担、反诉费4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应改为“案件受理费105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刁奎负担,反诉费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