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宋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宋某
案由
银行卡纠纷,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告宋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账户存款66465元。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某的银行存款664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