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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海斌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董希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张海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希芳,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瑞增,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斌、董希芳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斌、董希芳的委托代理人牛瑞增、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斌、董希芳诉称,2013年11月20日,二原告骑一辆摩托车在安阳市东区辛安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正常行驶时,被高速行驶的豫EHG3**小轿车撞伤,后被送往安阳县中心医院救治,虽经医护人员的尽力救治出院,但却留下了后遗症。事故发生后,安阳县交警支队出具了(2013)第795号认定书。另豫EHG3**轿车在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张海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4021.4元,误工费21560元,护理费10918元,交通费150元,摩托车车损1200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6.7元;原告董希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6429.1元,误工费15680元,护理费8240元,交通费150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09.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如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与我公司存有保险关系,又属保险责任的,我公司同意按保险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包括医疗费、诊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原告诉请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7时30分许,原告张海斌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董希芳沿辛安路东半幅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安阳东区辛安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西右转弯,与李新房驾驶的豫EHG3**号小型轿车在辛安路西半幅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张海斌、董希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海斌、董希芳被送往安阳县中医院救治。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海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新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董希芳无责任。豫EHG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海斌、董希芳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海斌,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董希芳,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海斌、原告董希芳提供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豫EHG3**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李新房驾驶证复印件、豫EHG3**号小型轿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修车票据、鉴定意见书、翟青珍户口本、身份证、安秀云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张海斌、董希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海斌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新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董希芳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豫EHG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事故中原告张海斌、董希芳均受伤,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告张海斌主张的医疗费14021.4元,有安阳县中医院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希芳主张的医疗费6429.1元,其中6369.1元有安阳县中医院的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限额为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按损失比例赔偿原告张海斌、董希芳,故原告张海斌的医疗费为6876元,原告董希芳的医疗费为3124元。关于原告张海斌主张的误工费21560元,按2015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38804元/年÷365天×196天=20776元:关于原告张海斌主张的护理费10918元,原告张海斌住院15天,保险公司认可按2015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故护理费为15天×78元/天=1170元;关于原告张海斌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元,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海斌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506.7元,原告张海斌母亲翟青珍在安阳县崔家桥乡高村居住,1942年4月15日出生,育有6个子女,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438.12元×7年×10%÷6人=751元;关于原告张海斌主张的车辆损失费1200元,有修车发票和修车清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董希芳主张的误工费15680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元,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董希芳主张的护理费8240元,原告董希芳住院14天,保险公司认可按2015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故护理费为14天×78元/天=1092元;关于原告董希芳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09.2元,原告董希芳母亲安秀云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李辛庄村居住,1939年12月31日出生,育有4个子女,安阳县崔家桥乡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安秀云与原告董希芳系母女关系,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438.12元×5年×10%÷4人=805元。综上,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张海斌医疗费6876元+误工费20776元+护理费1170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1元+交通费150元+车辆损失费1200元=54755.2元;被告太平保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董希芳医疗费3124元+误工费15680元+护理费1092元+伤残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5元+交通费150元=4468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张海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4755.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董希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4683.2元;三、驳回原告张海斌、董希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张海斌、董希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