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凰村8组(径香苑)。法定代表人:翁钦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高,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霞,公司职员。被告:蔡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222元,由原告杭州森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