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窦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长 陈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闪闪?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