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唐辉与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唐辉,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高守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唐辉支付执行款6875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9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庆元堂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佩华 更多数据: